为确保示范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构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建设环境,按照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示范区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至9月30日,在示范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破坏建设发展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以各种理由阻工扰工、封门堵路、寻衅滋事、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强行参工参运、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依法查处违法闹访、无理缠访和聚众、越级上访等违法行为。
三、依法严惩煽动闹事、组织策划、幕后操纵,指使群众扰乱正常施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从严惩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厉打击盗窃、哄抢毁坏工程建设设施、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严厉打击侵害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影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凡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起15日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将坚决从严惩处。
八、欢迎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情况和线索,对检举揭发有功的,将给予奖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予重奖;对检举人、揭发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起实施。
举报电话:029—87030110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
二O一四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