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省公安交管部门始终坚持严格执法,持续严管高压,严厉查处整治危险驾驶罪,有力促进了全民规则意识和文明意识提升,为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法律权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年以来,我省共查处危险驾驶罪10032起。其中醉酒驾驶9907起,严重超员77起,危险化学品运输48起。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巩固广大交通参与者文明守规意识,预防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整理公布今年以来十大案例。希望所有交通参与者以案为戒,深刻认识危险驾驶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敬畏法律,杜绝侥幸心理。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将持续不断深化规范执法,严查各类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案例一
2019年3月5日,李某驾驶陕G8609E轻型普通货车,在安康市紫阳县城“紫邑新城”门口岗亭倒车时发生事故。处警民警现场对李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59.6mg/100ml。后经检验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9.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7月31日,李某因危险罪于被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
2019年3月25日,蒙某驾驶陕CE6725面包车在宝鸡市千阳县县城宝平路与燕伋大道丁字路口,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车内共装21个液化石油气罐,其中10个空罐,10个容量为12公斤的液化石油气罐和1个容量为50公斤的液化石油气罐。蒙某无运输液化石油气资格,所驾车辆也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相关手续和标识。蒙某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行为涉嫌危险驾驶,已移送至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三
2019年4月15日,李某驾驶陕DA2785中型五菱牌制式校车沿杨临路从咸阳市武功县苏坊镇神果学校出发,由南向北前往乾县境内送学生,在杨临路王家尧路段被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校园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证,李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的陕DA2785中型五菱牌制式校车核载19人,实载34人,超员15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8月1日,乾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四
2019年4月19日,苏某驾驶陕F31816号中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至汉中市洋县磨子桥镇金牛路中营村路段时,被路面巡查的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江南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该车核载19人,实载40人,实际载客超过车辆核定载客人数21人。经审查,4月20日立案进行侦查,并于同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苏某刑事拘留,4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9月24日,洋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苏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五
2019年6月4日,党某驾驶号牌为陕ESX730的宝骏牌小型普通车客车沿渭南市临渭区凭韩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凭韩路渭蒲高速公路高架桥东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查,陕ESX730车核载7人,实载15人,超载100%以上,其中2名成年人,其余13人为学生。经民警调查,党某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7月19日,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决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期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例六
2019年06月12日, 商洛市商州区板桥镇蒲峪幼儿园园长袁某驾驶陕H09491中型普通校车,在陕西省洛南县307省道路段载运该校就读幼儿,因超员被洛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袁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其驾驶的陕H09491校车核载19人(其中学生17人、驾驶员和安全员各1人),实载32人(其中学生30人、驾驶员和安全员各1人),已超过核载人数10人以上,涉嫌危险驾驶罪。11月08日,洛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七
2019年7月27日,延安市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齐家湾路段巡查时发现,高某驾驶的陕J51847号大型公路客运车涉嫌超员。经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38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0%,涉嫌危险驾驶罪。7月30日,此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8月29日移送起诉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八
2019年10月7日,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榆绥中队民警在巡查至榆绥高速公路上行线43Km处发现高速路边停有一辆蒙C牌照小型轿车,民警上前询问时,发现该车驾驶员李某浑身酒气在车内睡觉,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52mg/100ml。后经检验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53mg/100ml。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案例九
2019年10月25日,蒋某驾驶陕F8751N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汉中市南郑区两河镇通村道路行驶时,因涉嫌超员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20人,车上除驾驶员外其余19人均为学生,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86%。10月28日,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对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案例十
2019年10月31日,刘某驾驶鲁GK1671号重型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在连霍高速渭南段逆向行驶。接到警情后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西潼中队迅速组织民警对该车进行路面跟踪监控,及时掌握确定车辆行驶轨迹,并采取喊话提醒的方式不断警告驾驶员停车。同时,联系路政部门及时关闭主线及沿线各收费站,劝导路面行驶车辆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并做好拦截准备。最终,民警在连霍高速华山服务区附近将该车拦停。随后对驾驶员进行检查发现有饮酒嫌疑。随后,将驾驶人带离现场并对其进行血样采集,经司法鉴定机构检测,该驾驶员血液乙醇含量为253.5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当日,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批准,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11月1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该案已经移送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