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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75名二季度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记者从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今年第二季度,全省共有75人因交通肇事构成犯罪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再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与一季度相比,同比减少7人。

(1)在全部75名终生禁驾人员中,有56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被吊销驾驶证,与上一季度同比减少2人。其中年龄最大的65岁,最小的23岁,全部为男性驾驶人。其中70后和80后占全部禁驾人员的62.5%,90后占全部禁驾人员的17.9%,50后和60后占全部禁驾人员的19.6%。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第八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2)有19人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再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与一季度同比减少5人。这19人全部为男性驾驶人,年龄最大的45岁,年龄最小的24岁。其中90后6人、80后9人,这两个年龄阶段的禁驾人员占这一项总人数的78.9%。

法律链接: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公安交管部门将一如既往保持对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力度,确保重大逃逸案件100%侦破。公安交管部门还将持续加大对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和毒驾的高压严管态势,通过常态化查处、异地用警交叉检查,从城市向农村扩展、从夜间向白天延伸等措施,坚持对酒驾、醉驾、毒驾的违法行为的零容忍、严打击。

希望广大驾驶人能够应以为戒,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避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陕视记者: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