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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一批危险驾驶罪案例

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1-3月份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以防事故、保安全、减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目标的“三秦平安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通过组织开展重点机动车源头清理,严格路面执法查处,加大危险驾驶罪查处办理力度等措施,实现了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实现三降一升,一次死亡 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大幅下降,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预期目标,营造了良好的交通环境。

今年一季度,全省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尤其是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了力度,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共办理危险驾驶罪1726起,其中醉酒驾驶1703起,严重超员类案件18起,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类案件5起,有效地消除了道路安全隐患,净化了道路交通环境。现将一季度查办的醉酒驾驶以外5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张X驾驶“黑校车”严重超员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19日19时许,张X驾驶陕E8196W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渭南市经开区小霍村村口被临渭交警大队特勤分队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实载14名小学生(车辆核定载人数为7人),超员100%,民警经调查,发现驾驶员张X驾驶陕E8196W号小型普通客车长期从事接送学生的校车业务。驾驶员张X驾驶非制式校车从事校车运输,并且严重超过车辆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0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犯罪嫌疑人张X刑事立案侦查,3月22日犯罪嫌疑人张X被取保候审,3月25日该案移送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高XX严重超员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15日17时55分,高XX驾驶骊山牌陕J38175号中型普通客车从富县粮贸巷出发驶往富县交道镇,行至富县腾鹿广场环岛处被富县公安局大队城区执勤中队民警查获,发现高XX驾驶的陕J38175号骊山牌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36人,超载17人,超过额定载客人数89%,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7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高XX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2019年3月29日,向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9年5月7日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县院刑事检察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14日,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并做出“(2019)陕0628刑初36号”判决,判处对高XX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

三、蒙XX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25日22时10分许,宝鸡市千阳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县城宝平路与燕伋大道丁字路口检查一辆陕CE6725面包车时,该车突然掉头沿宝平路由西向东方向逃跑,民警驾车跟随,并一直向其喊话,示意靠边停车,该车无视警告,继续逃跑,最后在县城西大街城关派出所门前被民警拦截。

经现场检查,车内共装21个液化石油气罐,其中10个空罐,10个容量为12公斤的液化石油气罐和1个容量为50公斤的液化石油气罐,该车驾驶人蒙XX持“C1”驾驶证,无运输液化石油气资格,车辆也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相关手续和标识。蒙XX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行为涉嫌危险驾驶,民警依法将车辆扣押,并将液化石油气罐转移至安全位置。经检验,运输液化气中检出丙烷成分。

蒙XX涉嫌危险驾驶案件已立案侦查,嫌疑人蒙XX被取保候审,5月20日已移送起诉至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四、穆XX驾驶“黑校车”严重超员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11日15时35分左右,西安支队未央大队在广大门小学附近查获陕A0EN62号银色长安牌小型面包(黑校车)接送学生,经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17人(两名成年人,十五名学生),超员达到100%以上,遂将该车暂扣,并将驾驶人穆XX带回未央大队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驾驶员穆XX涉嫌危险驾驶,依法立案调查,3月20日刑事拘留。

五、李XX驾驶校车严重超员危险驾驶案

2019年4月15日17时许,李XX持B1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DA2785号中型五菱制式校车沿杨临路从武功县苏坊镇神果学校出发由南向北前往乾县境内送学生,在杨临路王家尧路段被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校园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证,李XX无校车资格驾驶陕DA2785号中型五菱制式校车,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其行为构成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2019年4月24日,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给予李XX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另查,陕DA2785号校车核载19人,实载34人,超员15人,属于严重超员交通违法行为,李XX涉嫌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019年5月7日,乾县公安局将此案的法律文书及所查获的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乾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源:陕西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