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凌交警支队在组织开展夜查行动中,查获一辆陕VL****号黄色众泰小汽车行驶到常青路与科教街丁字路段被执勤交警拦下,经查发现其有涉酒驾驶的嫌疑,现场在对驾驶人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6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在执勤交警进一步核查,发现该驾驶员程某某曾于2014年12月在杨凌常乐路酒后驾车被杨凌交警查处。经对程某某的血醇浓度司法鉴定后,确定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程某某处以拘留7日、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示
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几率越大。请广大驾驶员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家人负责、为自己负责,为社会负责,远离酒驾,珍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