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9日16时许,陕西渭南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一中队民警在县城以北的罗家洼街道上查获一辆严重超员“黑校车”,经清点,陕EL9151微型车核载7人,实载31人,其中载幼儿学生29人,跟车教师1人,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达343%。随后,民警联系幼儿学生就读的澄城县罗家洼中心幼儿园,并用执法车辆分批将幼儿安全转运。目前,驾驶人安某刚(男,45岁,澄城县罗家洼乡人)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该幼儿园以“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处15000元罚款。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分析:
经查,陕EL9151号微型客车“未取得校车标牌”,属于“黑校车”,不能从事校车服务。违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幼儿园以“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处15000元罚款。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涉危险驾驶罪。
交警提示:
201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所有人、管理人对超员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