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杨凌交警二大队园区中队查处一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案件,违法行为人孟某被处罚款1500元,并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15时40分许,杨凌交警二大队曹新庄布控检查点收到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预警指令:一辆AG***9号牌中型货车车辆违法信息异常,请予以拦截。民警随即拦截区进行拦停,经现场检查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孟某不能出示有效驾驶证件,并且孟某口头报出的身份证号码经核查不是孟某本人,在细心的民警面前,孟某不得不说出其无证驾驶的事实,于是检查民警将孟某带回作进一步处理。
经查,驾驶员孟某,2014年在西安市因驾驶证超分被查处,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此后孟某一直未进行处理,而是心存侥幸,长期无证上路。今天因为要送豆柏到杨凌,不想刚进入杨凌不久就被警察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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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