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2日---9月20日
1、朱义,男,驾驶证号:6104031985xxxx1517,2017年8月22日21:25分,饮酒后驾驶陕VZY91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渭惠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mg/100ml。
2、穆新科,男,驾驶证号:6104031958xxxx0199,2017年8月26日21:30分,饮酒后驾驶陕VAM05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渭惠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8mg/100ml。
3、郭建刚,男,驾驶证号:6103241975xxxx4213,2017年8月26日21:12分,饮酒后驾驶陕VJ003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常青五胡什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mg/100ml。
4、蒋涛,男,驾驶证号:6101221982xxxx6330,2017年8月26日20:55分,饮酒后驾驶陕AJ6T2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常青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0mg/100ml。
5、高甲全,男,驾驶证号:6104031969xxxx2013,2017年8月27日21:10分,饮酒后驾驶陕VNF33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常青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5mg/100ml。
6、魏永新,男,驾驶证号:2205021976xxxx0411,2017年8月27日20:49分,饮酒后驾驶陕VAW58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五胡常青丁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5mg/100ml。
7、安平刚,男,驾驶证号:6101241979xxxx1218,2017年8月27日21:40分,饮酒后驾驶陕VD226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五胡常青丁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mg/100ml。
8、刘宣昌,男,驾驶证号:6104031960xxxx0535,2017年9月1日21:00分,饮酒后驾驶陕VA626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常青科教丁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mg/100ml。
9、石朋涛,男,驾驶证号:6103241985xxxx4215,2017年9月6日22:05分,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渭惠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5mg/100ml。
10、董海林,男,驾驶证号:6101241978xxxx1211,2017年9月6日21:30分,饮酒后驾驶一辆陕VY2456小型普通客车在常青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1mg/100ml。
11、张军伟,驾驶证号:6103241983xxxx2012,2017年9月7日21:30分,饮酒后驾驶一辆陕VC0023小型普通客车在常青科教丁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6mg/100ml。
12、孙建成,男,驾驶证号:6101241993xxxx0971,2017年9月8日21:05分,饮酒后驾驶一辆陕VUY188小型普通客车在常青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7mg/100ml。
13、马强,男,驾驶证号:6104031981xxxx0538,2017年9月8日22:25分,饮酒后驾驶一辆陕VGS003小型普通客车在常青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9mg/100ml。
14、郭雷,男,驾驶证号:6104031985xxxx4310,2017年9月12日22:00分,饮酒后驾驶一辆陕V08066小型普通客车在常青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1mg/100ml。
15、惠金峰,男,驾驶证号:6103241978xxxx423X,2017年9月12日23:40分,驾驶一辆陕VKJ668小型普通客车在常青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6mg/100ml。
16、陈社青,男,驾驶证号:6103241980xxxx4215,2017年9月12日22:05分,饮酒后驾驶一辆陕AN09X1小型普通客车在常青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1mg/100ml。
17、王继涛,男,驾驶证号:6104311989xxxx3854,2017年9月13日21:25分,饮酒后驾驶一辆陕VF9555小型普通客车在常青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9mg/100ml。
18、王西荣,男,驾驶证号:6104241969xxxx0819,2017年9月15日21:25分,饮酒后驾驶一辆陕VFY889小型普通客车在常青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5mg/100ml。
19、徐争刚,男,驾驶证号:6104031974xxxx0514,2017年9月19日21:10分,饮酒后驾驶一辆陕A96NW5小型普通客车在常青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2mg/100ml。
对于以上19名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一次性记12分。
公安部交管部门实名通报
“自2011年5月醉驾入刑以来,国家法律、法规加大了对酒驾的处罚力度,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呈逐年递减趋势,但少数人对酒驾仍然心存侥幸,置法律和安全于不顾,致使涉酒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警示社会,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将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驾驶人实名通报。”
酒驾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后开车的危险性,绝大多数司机都心知肚明,一句口头语说的好,“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为了自己和同车乘客的安全,为了路人甲的安全,同时也为了自己家庭的幸福,作为一名司机,一定要做到杜绝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