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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台

 

 

   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8月10日21时30分许       天 气:

   交通事故地点:渭河南河堤路渔王村段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17年08月10日21时30分许,杨某驾驶陕A牌照小型轿车沿渭河南河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渔王村段时,与同方向在路边停放的徐某驾驶的陕A牌照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后车辆失控,又于相对方向相某驾驶的陕A牌照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三车受损,陕A牌照小型轿车上乘坐人邱某死亡。

 

   交通事故成因及分析:杨某驾车疏忽大意,观察不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二条: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有过错,应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徐某驾车在发生故障后停车未按规定放置警示标志,且驾驶机件不附安全要求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有过错。相某驾车违反装载规定,越线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原则,有过错。徐某与相某共同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邱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夜间行车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人驾车上路行驶前应当认真检查机动车,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越线行驶。驾驶货运机动车严禁超载。珍爱生命,从遵守交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