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和全省治霾工作会议精神,减少货运车排放、抛洒、噪音污染,确保示范区空气质量持续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对区内货运车辆禁行区域进行调整,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行规定
(一)禁行车辆类型
低速载货汽车(含三轮柴油车)、载货汽车(含重、中、轻型货车及挂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以及黄标车、无标车。
(二)禁行区域
1、以“自贸大街(原城南路)-东环南路-东环中路-东环北路-北环路(原杨扶路)-杨凌大道”形成的区域以内禁止通行(不含以上道路)。
2、滨河路(新桥路-水运西路段)禁止通行。
(三)禁行时间
24小时实施禁行(持通行证的车辆按照证件载明时间通行)
(四)不受禁行限制车辆
军警用运输车辆、消防车、运钞车、邮政车辆、医疗救护车,电力、通讯、水利、燃气等工程抢险车,市政、交通部门所属的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二、特殊规定
确需进入禁行区域的农副产品运输、物流配送、建筑工程、加油站配送、餐饮业经营等关系民生方面的货运车辆,经环保部门尾气检测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限定时间、路线通行。
货运车通行证办理地点: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楼大厅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限行规定的,由示范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四、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