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2020年示范区重点项目顺利进行,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以下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一、严厉打击以各种理由扰乱施工、封门堵路、寻衅滋事、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强行参工参运、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二、依法严惩煽动闹事、组织策划、幕后操纵,指使扰乱正常施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三、严厉打击盗窃、哄抢毁坏工程建设设施、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四、严厉打击扰乱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五、从严惩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依法查处违法闹访、无理缠访和聚众、越级上访等违法行为。
凡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在本通告发布后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将从严惩处。
欢迎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政法部门检举揭发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对检举揭发属实,且有立功表现的,将予以奖励;对检举人、揭发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