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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关于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杨凌车管所对2名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予以注销,对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信息表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