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有下列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一、来自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人员聚集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入杨凌通道疫情防控服务点、社区、村庄、医院、宾馆、商业超市、药店等场所和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中高风险地区车辆和人员劝返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制造事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灯会、联欢会等聚集性活动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威胁、辱骂、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医护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联防联控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八、对伪造、使用虚假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瞒报、谎报或拒不配合、不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十、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履行公民义务,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
2021年12月24日